
舒教财〔2014〕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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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完职中、中心学校,县直学校,民办学校:
近年来,随着农村教师周转房建设项目的实施,部分教师周转房已投入使用,加之部分学校由于撤并或生源减少,校舍转作教师住房,使得农村教师周转宿舍逐步得到解决。但农村学校教师中存在着退休、调离、离职、辞职后仍占用学校校舍作为住房或擅自改变周转宿舍用途,私自将周转宿舍出租、转让、转借他人等违规行为,挤占了学校教育教学用房,给学校日常教学和管理带来不便,同时存在不少安全隐患。为进一步规范农村教师周转宿舍管理,现将《舒城县农村教师周转宿舍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重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行执行。
1、《办法》适用于包括国家专项资金所建周转宿舍在内的,凡由学校提供给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在职在岗期间作周转宿舍使用的所有校舍(房改房不包括其中)。
2、未享受住房公积金的离退休教师仍住在由退休前所在学校提供的周转宿舍的由学校另行管理,但其住房非本人及其配偶不得续住;由学校组织集资所建教工宿舍,有《办法》第十一条所列情况之一者,应无条件退房,其原先集资款由学校安排的续住教师付给。
3、各学校应本着对历史负责,对学校发展负责的态度慎重解决好教师宿舍问题,要首先保证学校的教育教学用房功能齐全,满足标准化建设的需要。学校要对校园内教师周转宿舍的安全性负责,必要时与住房户签订相关安全协议。
4、由国家专项资金建设的周转宿舍,服务范围包括所在地中心校管理区域内的所有学校,不仅限于项目所在的学校本部。
附:《舒城县农村教师周转宿舍管理暂行办法》
舒城县教育局
2014年9月10日
舒城县农村教师周转宿舍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教师周转宿舍的使用与管理,改善农村教师在校生活、学习和工作条件,结合我县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教师周转宿舍是指由中央、省以及市县出资新建或改扩建、产权隶属学校所有、提供给农村学校教师使用的过渡性住房。
第三条 教师周转宿舍的使用对象是在农村公办中小学校、幼儿园工作的城乡交流教师、城镇支教教师、特岗教师和顶岗实习支教的师范生,原居住拆迁户和山区无住房的在编在岗的教师以及双职工教师家庭优先考虑。
第四条 教师周转宿舍由中心学校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和同乡镇教师居住相对集中管理的原则,结合本辖区实际,制订具体分配细则,经县级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后,统一分配给符合条件的教师使用。
第五条 教师周转宿舍使用的申报、审批程序:
(一)由教师本人提出申请,报工作所在地中心学校审查;
(二)中心学校研究同意并公示无异议后,报县级教育主管部门批准;
(三)由申请人与中心学校签订教师周转宿舍入住协议。
(四)入住协议须经当地乡镇司法部门公证,方为有效。
第六条 学校应保障入住周转宿舍教师的合法权益以及人身安全,努力为入住教师提供方便,给居住教师创造一个安全、舒适、温馨的生活环境。
第七条 使用周转宿舍的教师入住后应遵守县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保护好宿舍内的各种设施,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
第八条 教师周转宿舍居住期一般为一年,符合条件的可连续居住,每年签订一次居住合同。
第九条 入住教职工(城乡交流教师、城镇支教教师、特岗教师、顶岗实习支教的师范生除外)应当缴纳住房保证金5000元,逾期不缴纳的视为放弃居住权利。入住教职工退房时,只退本金,不计资金利息。
第十条 入住教职工不得擅自改变宿舍的基本建筑结构或擅自进行装修。若必须装修,须经中心学校同意后,方可装修,否则中心学校有权收回住房。装修所有费用由个人支付。退房时装修费用学校和续住者均不对其进行评估和补偿。
第十一条 使用周转宿舍的教师,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无条件退还周转宿舍:
(一)已退休、调离学校、自动离职、辞职以及被开除、解聘者;
(二)配偶在本乡镇已有住房者;
(三)擅自改变住房用途,私自将房屋转租、转让、转借他人者;
(四)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周转宿舍内居住者;
(五)从事非法活动者;
(六)违反中心学校相关规定,不符合入住条件者;
(七)其他属于应当退房的情况。
第十二条 教师退周转宿舍时必须经负责管理的学校验收同意后方可办理其他相关手续。
第十三条 教师周转宿舍产生的水电、燃气、有线电视、电话、网络使用等费用,由使用教师个人承担。周转房的正常维护、维修和改造的资金由负责管理的学校负责。
第十四条 对教师周转宿舍使用和管理中因徇私舞弊、失职渎职造成资产流失或产生不良影响的违规违纪行为,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十五条 各学校应根据本办法制定管理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舒城县教育局负责解释。
附件:舒城县农村教师周转宿舍入住协议书
舒城县农村教师周转宿舍入住协议书
甲 方: (xx学校简称甲方)
乙 方: (xx教师简称乙方)
为了加强农村教师周转宿舍的管理与合理使用,维护学校的整体利益,保障教职工的正当权益,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订立本协议:
第一条 甲方为了方便乙方在校工作和便于管理学生,为长期在本校任教、距家较远的在编、在岗乙方提供周转住房,并配齐基本生活用具。
第二条 教师周转宿舍产权属公有(甲方),供乙方在校工作周转使用。乙方符合条件入住后,甲方不得无故随意调整,确需调整必须征得乙方同意。乙方应遵守学校相关管理规定,服从学校管理,自觉履行周转宿舍管理和维护职责,保证周转宿舍的整洁和卫生。
第三条 乙方居住期间发生的水电、燃气、有线电视、电话、网络使用等费用,由乙方负责支付。
第四条 乙方居住的周转宿舍不得擅自改变住房用途,私自将房屋转租、转让、转借他人。若擅自改变住房用途,私自将房屋转租、转让、转借他人或者连续六个月闲置不住,甲方有权收回另行安排。
第五条 乙方不得改变周转宿舍结构或擅自进行装修,否则甲方有权回收住房。
第六条 如经学校同意其装修,其所有装修费用由个人支付,退房时装修费用学校和续住者均不对其进行评估和补偿。
第七条 教师周转宿舍如因非人为因素出现漏水、停电、停水、墙面脱落、地面脱皮等情况,由乙方提出申请,甲方进行维修。如人为造成损坏由乙方维修并承担费用。室内插座、灯泡、开关、水龙头等易耗品的损耗由乙方自行负责。
第八条 乙方因工作调动、退休、退职或其他情况,必须先按协议及时办理退房手续后,再办理调动、退休等相关手续。乙方退住应将公物清点后交移交甲方,若有遗失或损坏则由乙方负责赔偿。
第九条 入住协议一式三份,申请人、学校、司法部门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签名):
签名(盖章)
公证人员(签名): 公证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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