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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城县人民政府森林防火禁火令

2024年10月25日 09:23:00 访问量:30

舒城县人民政府森林防火禁火令

舒政〔202458

 

为严防森林火灾,维护林区稳定,保护森林资源,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森林防火条例》和《安徽省森林防火办法》等法律法规,舒城县人民政府特发布森林防火禁火令。

一、禁火时间:2024111日至 202557日。

二、禁火区域:全县所有林地及林地边缘水平距离100米范围内。

三、在禁火期、禁火范围内,必须严格遵守以下禁令:

(一)严禁吸烟、野炊、明火照明、烧火取暖、烧火驱蜂驱兽、放孔明灯;

(二)严禁烧田埂(坎)、秸秆、杂草、枯枝落叶等可燃物和烧草积肥;

(三)严禁烧香、烧纸钱、送明火灯、燃放烟花爆竹;

(四)严禁非法架设电捕器捕猎和未经批准使用枪械狩猎;

(五)严禁未经批准,擅自烧制木炭、炼山、计划烧除等生产性用火行为;

(六)严禁携带、使用、运输火种和易燃、易爆、危险化学等物品;

(七)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进入林区,需有监护人陪同,监护人要履行有效的监护责任;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其经营范围内承担森林防火责任,配置灭火机具,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并对进入其经营范围的人员进行森林防火宣传。

五、在禁火区内从事爆破、勘察、采矿、修筑工程设施的, 应当履行报批手续,并按照森林防火的要求,设置森林防火设施,配置森林防火设备。

六、林区居民生活用火,进入林区的机动交通工具,要按规定落实相关防火措施。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毁坏或占用森林防火设施、设备。

八、凡违反本禁令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有关职能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森林防火条例》和《安徽省森林防火办法》等法律法规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241013

(森林火警电话:05648621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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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葛超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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