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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完职中、中心校,县直学校,民办学校:
为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学籍管理的相关规定,进一步强化学籍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现就我县中小学学籍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提高学籍管理质量
学籍管理是学校的一项重要的常规管理工作,是加强和规范中小学管理的重要内容。各学校要进一步提高对学籍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加强领导,选配业务熟练,责任心强的同志负责学籍管理工作,要保证学籍管理工作人员相对稳定。要严格把握政策,对学生学籍变动情况做到底数清、统计准,努力提高学籍管理的水平,为全县的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提供支持。
二、进一步加强对学籍管理政策的宣传
各校要积极广泛宣传,通过教师会、学生及学生家长会宣传学籍管理的相关政策,使广大师生及学生家长都了解学籍的管理规定,也可以通过学校的橱窗和黑板报向全校的师生做宣传。通过制作致家长的一封信(见附件)向每位学生家长做宣传,使家长明确学生学籍管理有关规定和要求,形成合力,杜绝无序流动,共同做好学籍管理工作。
三、形成学校学籍自查的长效机制
各学校在每学期开学后15个工作日内,安排学籍管理员对所辖学校进行逐校逐班核查,发现问题要及时改正,并将问题形成书面材料报学校校长。各学校的学籍管理员和校长要切实负起责任,对不符合规定的学籍异动行为要坚决制止,对违规人员要给予相应的处理。各学校要将学籍定期自查纳入学校的常规管理之中,形成长效机制。
四、规范县域内各乡镇之间的转学
各学校要严格遵守先办理转学手续,再通知学生进班读书的规定,不得以学生已在班读书为由要求给违规学生补办转学手续。县内乡镇之间相互转学,由学生监护人持户口本、房产证明等材料,向有学额的学校或所在地中心校申请,接收学校审核符合条件同意后提供转学申请表(一式四份),由接收学校签字、盖章,再由转出学校审核,符合条件的转出校或转出校所在地中心校签署意见,然后将转学申请表提交转入校或所在地中心校,转入校或所在地中心校统一到基教股办理转学手续。民办学校转学遵循此规定,转入城区遵循转入城区学校的规定。
五、杜绝招收不足龄学生进入一年级学习
学校在学额允许的情况下可以招收不足龄但于当年12月31日前出生的学生(城区的学生按城区招生规定执行)。不允许任何学校以任何理由招收跨年度不足龄学生。如果学校擅自招收不足龄学生,教育局将不予解决学籍问题,也不允许以跳级的形式达到早上学的目的,由此产生的后果由学校和具体经办人员负责。
六、民办学校招收的学生不得突破核定的最大办学规模
各个民办学校要严格按照舒教基〔2014〕59号文件要求,不得突破核定的最大办学规模招生、接收转学的学生。各民办学校在没有学额的情况下不能接收转学生,并要提前宣传告知学生家长,做好学生家长的解释工作。
七、严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接收不符合条件的借读生
学校一般不接收借读生。如学校学额许可,学生在服务区内有居住条件和监护人,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报教育局核准后可准予借读:
父母双方长期在国外工作,需由亲属照管的;
父母双方从事野外或流动性较大的工作,需由亲属照管的;
父母双方或一方不在学生户口所在地工作,需随父母居住的;
父母双方均无法履行监护人职责,需由亲属抚养监护的;
驻边防和海岛部队干部、支边干部、烈士的子女要求借读的,应予以妥善安排;华侨、港澳台籍同胞、在华工作的外籍专家的子女要求借读的,应给予照顾;接受外国学生就读按教育部《中小学接受外国学生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特殊情况需安排借读的要经教育局核准,未经教育局核准,一律不得擅自接收借读生。借读学校要给借读生建立临时学籍,报基教股备案,借读生要回原学校进行毕业、升学考试。
八、休学与复学的相关程序和规定
1、凡因身体状况或其他特殊原因,无法坚持正常学习须休学者,由学生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向学校提出书面休学申请,并出具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证明,医疗票据和医生的休学建议书等有效材料,学校审核后,由学校在学籍系统中提交休学申请,同时打印出休学申请表经学校签署同意意见后,连同休学申请表及学生提供的相关有效证明由学校统一到教育局基教股核实办理。核办后由学校交行政服务大厅教育局窗口办理电子学籍休学。
2、休学期一般为一学年。休学期满后,学校要及时提醒学生家长或学生复学,不及时复学会造成新的学籍与就读年级不一致。学生休学期满后,由其本人或法定监护人向学校提出书面复学申请,并提供原就诊医疗机构出具的康复证明。学校审核同意后,在学籍系统中提交复学申请,学校需提供复学申请、康复证明、原休学核办表到基教股核办后,方可复学。学生复学后,由学校编入相应年级就读。休学期满,尚不能如期复学的,要续办休学手续。
3、毕业学年内一般不予休学。非毕业学年内休学比例一般不超出1%。不得借休学名义变相留级。
九、进一步规范学生更名
更名学生户口本上曾用名和现用名必须同时有方可办理更名手续。其手续流程为:学生或监护人写申请,学校审查,校长签字后盖学校印章,连同户口本原件或户籍证明原件由就读学校到基教股办理。学生姓名录入系统错误需更改的,其手续流程为:学生或监护人写申请,学校审查,校长签字后盖学校印章,连同户口本原件和复印件由就读学校到基教股办理。
十、规范取消学籍和恢复学籍的管理
学生未办理任何转学手续,私自离校的,学校一定要调查了解清楚学生的实际情况,如果学生转学到其他学校未办理转学手续的,要督促学生家长在一个月内办理相关的转学手续;如果学生属于辍学的,学校一定要做好防辍学的相关工作,并将结果报教育局基教股备案。学生家长和学生不配合学校工作,不履行相关规定,或联系不到学生家长,自学生离校2个月后,由学校取消学生的电子学籍,并将学生信息形成纸质报告由学校校长签字盖章后报教育局基教股核准,取消学籍。学生取消学籍后如果有特殊情况需要恢复学籍的,由学校形成纸质报告,报教育局基教股核准后,方可恢复学籍。
十一、转学、休学的相关时间要求
学生的转学休学一般应在学期开学后或学期结束前1个月内进行,学期中确有正当理由急需转学的,将予以妥善解决。学生休学结束需要复学的统一在每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办理。对要求转学、休学者,各校教务主任、校长要严格审查相关材料,符合转学、休学条件方可在相关《申请表》上签字、盖章,由学籍管理员按规定时间集中到县教育局基教股办理核办手续,学校不得让学生家长到县教育局办理学籍变更手续。基教股不受理学生家长办理转、休学手续。
十二、加大督查,实行学籍管理责任追究制。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教育局将责令限期整改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1.未按规定对学生学籍进行及时录入、变动和上报;
2.填写、上报学籍数据和相关信息弄虚作假的;
3.伪造、改动学籍数据的;
4.不能及时为学生办理入学、转学、休学、复学、升学、毕业等项手续的;
5.为不符合转学、休学条件的学生签字、盖章的;
6.有意刁难学生转学,使得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延误或不能及时入学的;
7.违反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影响学籍数据准确、完整或学生权益的其他事项。
舒城县教育局
2015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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