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教字【2014】09号
干汊河镇中心学校关于进一步规范办学行为的规定
为积极打造教育“四个环境”,切实做好“园丁形象”工程建设,弘扬立德树人之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幼儿园管理,规范办学行为,根据省、市、县规范办学行为规范,制定本规定。
一、规范招生行为
1.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实行划片免试就近入学,不得违规提前招生和举行任何形式的选拔性考试。
2.加强招生宣传管理。招生宣传由中心校统一组织和实施。招生学校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社会公布或宣传本校中考成绩;禁止利用新闻媒体、宣传车、悬挂横幅等各种形式宣传炒作升学率;禁止以任何形式向学生、社会发布其他各种虚假宣传资料和信息。
3.强化中小学学籍管理。严格执行校长是学籍管理第一责任人制度。严格执行安徽省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建立健全学生转学、休学、复学等各项管理制度,配备专(兼)职学籍管理人员,建立纸质和电子学籍档案。严禁弄虚作假,乱开休学、转学、毕(结)业证明,涂改学籍档案。
二、规范办校办班行为
4.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以任何名义分重点班和非重点班;均衡配备教师,均衡编班教学,保障学生受教育权利。
5.严禁公办学校校内设置民办校或民办班,禁止中小学为社会上各类补习班提供教学设施或场地。
6.幼儿园举办特色班、兴趣班、实验班,须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由相应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三、规范教学行为
7.严格执行国家和省颁课程方案,落实课程标准,按照国家规定的教育教学内容和课程设置开展教学活动,按规定开齐开足课程,不随意增减课程和课时,严禁随意提前结束新课。高度重视信息技术、艺术、体育与健康、综合实践活动课等项课程的开设,并纳入学生学业水平考试评价之中,严格执行六教基[2014]10号文件规定。
8.确保节假日师生的法定休息时间。严禁中小学校以任何名目(包括家长委员会、培训中心) 利用寒暑假、双休日组织学生有偿补课。
9.科学安排作息时间。走读生每天在校教育教学活动的时间,小学不超过6小时,初中不超过7小时。初中到校时间不得早于7:30,小学不得早于7:50,下午放学不得迟于5:30。晚间、双休日和其他法定节假日不上课。学生每天体育锻炼不少于1小时。
10.严格规范日常考试。不准考试过频加大学生身心负担,实行学生学业成绩与成长记录相结合的综合评价方式。考试内容不超出课程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出偏题、怪题。不以考试成绩或升学率给班级、学生排列名次。不得按考试成绩给学生排队和安排座位、考场。
11.未经教育主管部门(或中心校)批准,学校不得组织中小学生参加各种校外竞赛活动,更不得“以赛促销”、“以赛代销”。各类竞赛、考级活动要坚持学生自愿参加的原则,不得影响正常的教学秩序,不得增加学生的学业和经济负担。
12.学校统筹各学科教师作业布置,控制作业数量,教师要精选作业内容,提高作业质量。小学一、二年级不留书面家庭作业,其他年级家庭作业控制在每天1小时以内;初中家庭作业控制在每天1个半小时之内。提倡布置探究性、实践性的家庭作业。
13.幼儿园不得参加任何收取参赛费、展示费等费用的竞赛、比赛、展演、展示等活动。未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不得接受任何团体、组织及个人在幼儿园开展课题研究和教育教学实验。研究和实验活动不得收取费用和推销产品。严禁幼儿园以联合、加盟、连锁等形式参加教育行政部门以外的其他社会机构、集团及个人的实验、培训等活动。
四、规范收费行为
14.贯彻落实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各项政策,按照县教育局规定开展的教育教学活动等所需的合理支出从公用经费中开支,不得自行以各种形式向学生和家长收费,中小学、幼儿园不得举办以收费为目的提高班、特长班、竞赛班、双语班等。
15.实行收费公示制度,做到收支两条线。按规定代收费的,及时结帐,结余费用及时退还给学生。杜绝学校设立小金库和账外账,严禁挤占、挪用教育收费资金和学校资源。
五、规范教师行为
16.加强教师的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培训,提高教师专业化水平,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
17.加强管理,严禁教师有偿家教、有偿补课,严禁校外兼课、兼职,严禁任何个人为学统一征订教辅材料。教师尊重学生人格,不歧视、不漠视学生,不体罚、变相体罚学生,关心帮助学习困难的学生,保护学生合法权益。提倡教师利用课外时间免费为学生补缺补差,其教学时间可计入教师的工作量,作为工作绩效考核内容之一。
六、规范教材管理
18.严格教学用书管理。在省教育厅、市教育局公布的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中按照规定的程序选用教学用书,不得选用目录之外的教学用书。
19.严格教学辅助资料选用。在省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审定公布的范围内确定推荐版本,在公示后由学生自愿购买,不得强行组织学生集体征订,每学期不得超过1套教辅资料。
学校选用的专题教育读本,作为学校图书馆用书,所需费用列入学校公用经费预算开支,不得强制学生个人购买,也不得代为统一订购。
20.幼儿园幼儿不得使用教材、课本以及以操作材料等名义出版的变相教材、课本;幼儿园园长和教师不得参加涉及幼儿教材、课本等幼儿用书宣传、推销、推介等的研讨、培训、考察、交流等活动。幼儿园教师教学用书需经省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审定。
干汊河镇中心学校
二0一四年四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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