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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六安市治理公办中小学在职教师从事 有偿家教暂行规定》的通知

2013年10月09日 15:56:42 访问量:584

关于转发《六安市治理公办中小学在职教师从事

有偿家教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完职中、中心校,县直学校:

现将市教育局制定的《六安市治理公办中小学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县教育局印发的《舒城县教育局禁止教师从事有偿家教违规办班补课等行为的暂行规定》(舒教[2013]32号)如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舒城县教育局

2013929

 

 

六安市治理公办中小学在职教师

从事有偿家教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教师职业道德建设,规范中小学教师从教行为,纠正教育行业不正之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安徽省中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考核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教师为在本市范围内公办中小学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在职教师。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有偿家教是指教师在以中小学生为对象,以各类学科教学(含艺体类)为内容,进行课外辅导、补习(含提供食宿)并获取一定经济利益的行为。

第四条 本规定所指有偿家教行为是指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视为从事有偿家教:

(一)举办或参与举办各类学生有偿培训班、补习班、提高班的;

(二)利用职务之便暗示、诱导、动员或强制学生参与有偿辅导并从中获取报酬的;

(三)利用晚间、双休日、寒暑假或法定节假日在居住地或租借场所进行有偿课外(作业)辅导、补习活动的;

(四)为学生提供家庭寄宿式辅导、补习活动并从中获利的;

(五)未经批准在校外办学机构或社会培训机构中从事有偿学科类教学、辅导的;

(六)利用工作和职务之便为他人从事有偿家教或社会培训机构补习班介绍生源的;

(七)其他按照规定应当认定为有偿家教的行为。

第五条 对有偿家教行为的处理

(一)经查实,教师确属从事有偿家教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由学校或教育主管部门给予以下处理:

1.第一次查实,由学校对当事人予以通报批评,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退回违规所得,当年师德考核和年度考核定为不合格。当年不得晋升职务、岗位等级,不得评先评优,按有关规定扣发绩效工资。

2.第二次查实且情节较严重的,除予以上述处理外,当事人调整工作岗位。

3.第三次查实且情节特别严重并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当事人党纪政纪处分,按规定取消教师资格,直至解聘。

4.凡经查实,中小学在职教师有从事有偿家教行为的,学校及相关部门一律不得推荐或聘其为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不得推荐或聘其参与各种考试、检测命题,不得推荐或聘其参与各种学科竞赛活动、职称及名特优教师评审等工作。已获县级以上劳动模范、优秀教育工作者等荣誉称号的,按程序提请表彰部门取消荣誉称号及待遇。

(二)学校中层以上干部从事有偿家教行为的,除按在职教师处理办法处理外,由学校或教育主管部门给予免除职务处分;特级教师、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的,除按在职教师处理办法处理外,报请相关部门(单位)按批准权限取消其相应称号;见习期未满的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的,延期转正,情节严重的予以辞退。

(三)学校因监管不力,年度内,经举报并被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查实有教师参与有偿家教的,由教育主管部门或报请会同有关部门对学校校长及领导班子实行诫勉谈话,列为重点督查对象,跟踪督促整改。对有偿家教现象严重、治理不力的学校,在全市通报批评,并按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给予校长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第六条 各级教育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对违规行为的查处工作。凡涉及有偿家教的网络举报、来信来访、电话举报以及上级转办的查报件等,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及相关学校都应依据举报线索,通过明查暗访等形式调查取证,并将调查结果记录在案,作为处理的依据。

第七条 健全治理有偿家教工作责任制

(一)各级教育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治理有偿家教工作,进一步加强师德建设,树立正面典型,探索建立教育、预防和惩治相结合的工作制度和长效机制,不定期对中小学在职教师有偿家教行为进行随机检查。

(二)学校是治理教师有偿家教的主要责任单位。学校要强化教师的职业道德教育,将“在职教师不得从事有偿家教”纳入教师聘用合同条款,建立“治理有偿家教”自查制度。

(三)广大教师要加强学习,提高觉悟,充分认识教师职业的特殊性和崇高性,主动作出承诺,自觉抵制有偿家教,以实际行动树立人民教师遵纪守法、爱岗敬业、淡泊名利、志存高远的良好形象。

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要向社会公开“教师有偿家教”举报电话,设立举报箱,自觉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对群众反映的教师有偿家教问题,要认真开展调查核实工作,情况属实的,按本规定予以及时处理。

(四)教师对其亲友子女进行义务辅导、补习(不超过3人),需由教师先向学校报告,经学校登记、审核,可不认定为有偿家教;公办校外教育机构经同意聘任的兼课教师任教,不认定为有偿家教。

(五)查实的有偿家教凡涉及到民办学校和培训机构的,由批准部门比照此规定予以查处。

第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本规定由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编辑:葛超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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