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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入托、入学儿童预防接种证 查验工作的通知

2015年09月24日 13:14:30 访问量:482

 

 

 

 

 

舒卫计〔2015〕65号

 

 

关于做好入托、入学儿童预防接种证

查验工作的通知

 

乡镇卫生院,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各中心校、县直学校、民办学校

为切实做好我县入托、入学儿童预防接种证查验工作,加强托幼机构和学校传染病防控,保护儿童身体健康,根据六安市卫计委、六安市教育局《关于做好入托、入学儿童预防接种证查验工作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明确职责

各中心学校应加强对本辖区托幼机构和学校查验预防接种证工作的组织领导,将其纳入传染病防控管理内容,开展定期检查。各乡镇卫生院做好漏种儿童补种工作,积极指导托幼机构和学校开展入托、入学预防接种查验宣传工作。

托幼机构和学校应当将查验预防接种证纳入儿童入托、入学报名程序,在报名须知中明确告知查验预防接种证的要求,要求没有预防接种证或未按国家免疫规划接种疫苗的儿童,在入托、入学前到居住地的接种单位补办或补种。

    二、开展培训,确保查验预防接种证工作的落实

中心学校协助乡镇卫生院开展相关培训工作培训内容包括:纳入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的种类及其免疫程序、预防接种证查验、登记报表填写、查验结果报告(包括报告机构、时限、内容等)、漏种儿童补种等具体内容和要求。县疾病预防控中心加强技术指导。

托幼机构和学校明确专人负责查验预防接种证工作,并接受相关培训。

    三、加强管理,落实查验预防接种证情况通报和补种工作

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在儿童入托入学前做好辖区内漏种儿童补种的工作安排,对接种单位开展补种和补证情况进行检查,及时收集统计儿童补种和补证情况并上报。

接种单位应及时对漏种儿童开展补种,对遗失预防接种证的已种儿童经核对无误后给予补证,将补种或补证信息及时反馈给儿童所在托幼机构或学校,按照要求报告儿童补种和补证情况。

托幼机构和学校应按照《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要求,在儿童入托、入学时查验预防接种证,查验情况必须如实填写并登记造册。发现未依照要求接种纳入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的儿童,或无预防接种证的儿童,应当在30日内向托幼机构和学校所在地的接种单位或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同时将补种(补证)通知单交儿童监护人,督促监护人带儿童到当地规定的接种单位补种。托幼机构和学校应在儿童补种或补证后复验预防接种证。托幼机构或学校对学期中新接收的转学儿童也应当查验其预防接种证,漏种儿童应按要求补种或补证。

    四、加强督导,保证查验预防接种证工作质量

县卫计委和教育局将对入托、入学预防接种证查验工作和漏种儿童补种工作进行督导,对责任单位查验预防接种证不力,导致传染病病例聚集或疫情暴发,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舒城县卫计委                   舒城县教育局    

                           

2015年8月21日 

 

 

 

 

 

 

  

 

 

 

 

 

 

 

 

 

 

 

 

 

舒城县计委                             201596印发

 

编辑:葛超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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